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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关于2008年3季度-2010第2季度空调协议供货工作通知
来源:浙江政府采购 作者:佚名 时间:2008-08-25
浙财采监字[2008]29号
省级各单位:
根据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〈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》(浙财办字〔2003〕7号)精神,2008年3季度-2010第2季度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空调协议供货项目已经公开招标,现将中标供应商名单(见附件1)予以公布,并就做好本期空调协议供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在杭(不含萧山、余杭区)省级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(以下简称采购单位)采购空调的,均应纳入协议供货范围,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实施采购活动。
本次协议供货空调包括冷暖型壁挂式、冷暖型落地式和冷暖型顶棚式三种。采购单位所采购的空调单次采购数量在30台(含30台)以内,均应在中标供应商的中标品牌产品范围内进行采购,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。由于特殊原因,需采购非中标产品的,必须事先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。
采购单位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建立政府优先强制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的通知》(浙政办发〔2008〕29号)等文件的要求,优先采购节能型空调。
二、本期省级空调协议供货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。在此期间,各中标供应商或其代理供货商(以下简称供货商),应按本通知公布的品牌、型号、优惠率、价格及政府采购协议书(具体见“浙江政府采购网”,网址为http://www.zjzfcg.gov.cn)的承诺,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。
三、空调协议供货的中标价格原则上为采购合同价格,供货商也可视情在中标价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。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,通过“网上直接订购”的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。中标价格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(包括安装、调试、遮阳棚、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)费用,采购单位无需再另外付费。
四、在空调协议供货实施期间,如遇厂家调整空调价格,中标供应商应按照协议约定和其作出的承诺,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价后在“浙江政府采购网”公告,省采购办不再另行发文通知。
五、“网上直接订购”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:
1.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。采购单位根据年度空调政府采购预算,并通过“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”(网址为http://220.191.246.146:9080/zfcg),在每月15日前按规定编制《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》,经主管部门审核后,报省财政厅确认。
未编报空调政府采购预算的,应按规定先办理政府采购预算追加手续。
2.发起订购。省采购办下达《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》后,采购单位应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“协议定点采购系统”,填写空调订购单,在确认的预算金额和数量内,选定所需采购的产品和供应商,并按中标价向自己选定的供货商直接从网上发起订购。
3.确定成交。被选供货商通过网上对采购单位的订购产品、数量和价格等进行确认。确认“同意”的即为成交;供货商确认“不同意”的,则订购失败,采购单位应重新发起订购。
4.合同签订。成交供货商确定后,采购单位应和成交供货商通过“协议定点采购系统”签订采购合同,网上合同签订完成后,供货商应打印书面采购合同,并加盖公章后送采购单位盖章。书面采购合同一式两联,分别由采购单位、成交供货商留存。
5.货物验收。成交供货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空调送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。采购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人员对其采购的空调进行检查验收,同时,在网上对《协议供货产品验收结算单》填写验收意见,验收合格的,系统自动将验收结算单和电子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登记。
采购结束后,采购单位可以从网上对本次空调的质量、价格和供货商服务等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,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成交供货商考核的依据。
6.资金结算支付。采购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货款支付手续,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。其中,对使用财政资金(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)的,由采购单位通过 “财政直接支付”方式支付;使用单位其他资金的,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,自行向供货商支付。
空调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,结算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(采购单位与供货商另有约定的除外)。单位财务部门须凭验收结算单、网上备案登记的协议供货合同和盖有“省级政府采购空调协议供货专用章”的合法发票,办理资金支付手续。否则,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受理或支付。
六、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建立空调协议供货市场价格的监督机制,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,对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实行动态管理。本期空调将对中标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制度,凡经省级采购单位网上考核评价,并由系统自动统计其“满意度指数”在60分以下的,或中标供应商不按规定调整产品市场(基准)价,或中标供应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,被举报或监督查实在3次以上的,将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取消其定点资格,并从本次投标未入围的候选供应商中按序择优确定一家替补入围。情节严重的,将依法给予处罚,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,3年内不得进入全省政府采购市场。
省财政厅设立政府协议供货专用电子邮箱(邮箱地址:zjs.xycg@163.com),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、中标供应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,可通过电子邮箱向省财政厅反映。
七、各中标供应商应信守承诺,严格按政府采购协议约定和有关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,不得超范围供货;各采购单位不得采购非中标产品或向非中标供应商采购,并认真组织验收,及时办理付款结算手续。
各采购单位及中标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,切实做好本次空调协议供货的各项工作,切实维护自身权益,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采购办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。省采购办联系电话:0571-87055741;省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:0571-88907711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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